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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

唐代: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吏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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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过:错误,失当。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吏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僭(jiàn):超出本分。制:制定,规定。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刺谳(yàn):审理判罪。原:推究。端:原因。州牧:州的行政长官。蒙冒:蒙蔽,包庇。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谢之:向他认错。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愆(qiàn):过错。戕(qiāng):杀害。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邦典:国法。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调人:周代官名。《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推刃:往来相杀。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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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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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及注释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

思想内涵

  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
  《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面:

  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正褒贬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柳宗元

柳宗元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东(今山西运城)人,杰出诗人、哲学家、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作品有《永州八记》等六百多篇文章,经后人辑为三十卷,名为《柳河东集》。因为他是河东人,人称柳河东,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又称柳柳州。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并称“韩柳”。在中国文化史上,其诗、文成就均极为杰出,可谓一时难分轩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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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闻齐有无知之祸,而桓公以兴;晋有骊姬之难,而文公用伯。近世赵王不终,诸吕作乱,而孝文为太宗。由是观之,祸乱之作,将以开圣人也。故桓、文扶微兴坏,尊文、武之业,

  泽加百姓,功润诸侯,虽不及三王,天下归仁焉。文帝永思至德,以承天心,崇仁义,省刑罚,通关梁,一远近,敬贤如大宾,爱民如赤子,内恕情之所安而施之于海内,是以囹圄空虚,天下太平。夫继变化之后,必有异旧之恩,此贤圣所以昭天命也。“往者,昭帝即世而无嗣,大臣忧戚,焦心合谋,皆以昌邑尊亲,援而立之。然天不授命,淫乱其心,遂以自亡。深察祸变之故,乃皇天之所以开至圣也。故大将军受命武帝,股肱汉国,披肝胆,决大计,黜亡义,立有德,辅天而行,然后宗庙以安,天下咸宁。臣闻《春秋》正即位,大一统而慎始也。陛下初登至尊,与天合符,宜改前世之失,正始受命之统,涤烦文,除民疾,存亡继绝,以应天意。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故盛服先王不用于世⒅,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誉谀之声日满于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做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媮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

  “臣闻乌鸢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故古人有言:“山薮臧疾,川泽纳污,瑾瑜匿恶,国君含诟。”唯陛下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风可兴于世,永履和乐,与天亡极,天下幸甚。”

  上善其言。

春王正月

先秦: 公羊高

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曷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上梅直讲书

宋代: 苏轼

  轼每读《诗》至《鸱鸮》,读《书》至《君奭》,常窃悲周公之不遇。及观《史》,见孔子厄于陈蔡之间,而弦歌之声不绝,颜渊、仲由之徒,相与问答。夫子曰: “‘匪兕匪虎,率彼旷野’,吾道非邪,吾何为于此?”颜渊曰:“夫子之道至大,故天下莫能容。虽然,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夫子油然而笑曰:“回,使尔多财,吾为尔宰。”夫天下虽不能容,而其徒自足以相乐如此。乃今知周公之富贵,有不如夫子之贫贱。夫以召公之贤,以管蔡之亲,而不知其心,则周公谁与乐其富贵?而夫子之所与共贫贱者,皆天下之贤才,则亦足以乐乎此矣。

  轼七八岁时,始知读书,闻今天下有欧阳公者,其为人如古孟轲、韩愈之徒。而又有梅公者,从之游而与之上下其议论。其后益壮,始能读其文词,想见其为人,意其飘然脱去世俗之乐,而自乐其乐也。方学为对偶声律之文,求斗升之禄,自度无以进见于诸公之间。来京师逾年,未尝窥其门。 今年春,天下之士,群至于礼部,执事与欧阳公实亲试之。轼不自意,获在第二。既而闻之,执事爱其文,以为有孟轲之风,而欧阳公亦以其能不为世俗之文也而取。是以在此,非左右为之先容,非亲旧为之请属,而向之十余年间闻其名而不得见者,一朝为知己。退而思之,人不可以苟富贵,亦不可以徒贫贱。有大贤焉而为其徒,则亦足恃矣。苟其侥一时之幸,从车骑数十人,使闾巷小民聚观而赞叹之,亦何以易此乐也。 传曰:“不怨天,不尤人。”盖“优哉游哉,可以卒岁”。执事名满天下,而位不过五品。其容色温然而不怒,其文章宽厚敦朴而无怨言,此必有所乐乎斯道也。轼愿与闻焉。